違選罷法判八月 李文忠須入獄

〔記者張文川、顏若瑾/台北報導〕前立法委員李文忠,九十七年參選區域立委時,受訪時指控對手盧嘉辰以傳統的買票方式選舉,被盧控告違反選罷法,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、褫奪公權三年,李文忠不服判決上訴,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所訴,判決定讞,李文忠必須入獄。

盧嘉辰說,判決結果還他公道,警惕候選人在選舉時不可用栽贓抹黑的手法打擊對手,優質選舉為最高原則。他說,李文忠以往在民進黨也頗有一番作為,他呼籲李文忠利用這個機會好好檢討,有機會再次捲土重來。

李文忠則表示,當初檢調單位對此案公開搜索,媒體也大幅報導,一審判他無罪,二審卻被大逆轉,根據以往相關案例的判決結果大多無罪定讞,對這個異常判決結果,他深感遺憾;他認為,這個社會要質疑的應該是可能進行賄選的人,而不是提出質疑者。
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813/78/2b0ix.html政治...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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